二十一、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 1996年9月 2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00万美元,利率7.4938%,期限 6个月。 2.1996年9月ZO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营业部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利率8.4%。(月),期限6个月。 3. 1996年5月 14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 3,000万元,利率为12. 078%,期限为1年。 4.1996年8月15日,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为执行双方(94)中营信定字第O58号借款合同签订的还款协议,金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利率为10.98%,到期日为1997年6月30日。 5.1996年8月15日,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的《商品流转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4,8OO万元,,利率为 10.98%,期限为10个月。 6.本公司与五矿总公司将在房屋租赁、生活后勤服务、商标许可使用和产权转让方面存在关联交易关系。上述关联关系已分别通过《房屋租赁协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予以确定。上述关联交易拟由本公司和五矿总公司依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采用经济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字之日,本公司并无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涉及本公司关联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是发起人五矿总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尚未了结的经济诉讼,没有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