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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临2015-13)

2015-06-23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0.072元

l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6日

l 除息日:2015年6月29日

l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4月29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6)刊登于2015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股本总额1,071,910,7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752,856.88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三、本次利润分配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6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29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9日

 

  四、本次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公司控股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494206,68494267

传真:010-68494207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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